相 關 規 定

1.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
2.親等
3.親等圖
4.器官移植分配原則

 

人體器官移植條例

第 8  條

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應合於下列規定:

一、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,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。

二、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,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。

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,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。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,不在此限。

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,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,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。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,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。

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、社會、醫學評估,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,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,自願捐贈器官,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,始得為之。

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,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,始得為之。

前項許可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、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;委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,亦同;其許可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8-1 條

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,其範圍如下:

一、配偶。

二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三、父母。

四、兄弟姊妹。

五、祖父母。

六、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。

七、一親等直系姻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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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等

親等的定義及算法見於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至九百七十條,由自己起算,往

上算到與要計算的人共同祖先處,再往下算到那個人,數多少就是幾親等。

第九百六十七條

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

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
第九百六十八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,直系血親,從己身上下數,以一世為一親等;旁系血親,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,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,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,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。
第九百六十九條 稱姻親者,謂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
第九百七十條

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:

  血親之配偶,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  配偶之血親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 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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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等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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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移植分配原則

器官移植分配原則
依  據:行政院衛生署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發文字號:衛署醫字第0920213487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
發文字號:衛署醫字第0990263747號

一般原則

一、符合移植標準規定,且經審查通過之移植等候者,始得登錄於等候名單,且僅由單一醫院進行登錄,擬變更登錄醫院時,院方應檢具該移植等候者之書面同意資料,向登錄中心申請變更,經審核許可後始得變更登錄。

二、登錄於等候名單之移植等候者應為「有效登錄」狀態,始得依據器官分配原則接受器官分配。

三、器官移植分配考量影響器官移植之絕對因素及相對因素,訂定分配順序。

(一)絕對因素:移植等候者需符合絕對因素之規定,始得接受器官分配。
(二)相對因素:考量各項因素對不同器官影響權重之差異,訂定各項因素考量之優先次序。

其分配順序依以下原則訂定:
1、比較各相對因素中之先順位考量因素,屬優先者排序在前。
2、先順位考量因素,無法分出順序者(同為優先或同為非優先者),則比較次一順位考量因素,次一順位考量因素屬優先者,排序在前。
3、次一順位考量因素,無法分出順序者(同為優先或同為非優先者),則比較再次一順位考量因素,再次一順位考量因素屬優先者,排序在前。
4、其他順位因素之考量,以此類推。
5、分配順序排名在前者因故不能接受器官移植,由排名次一名者遞補之。

四、醫院應依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之疾病等級有效期間,更新移植等候者登錄資料,確保移植等候者登錄資料之有效性。

五、等候時間之計算,以自完成登錄日起,採計有效登錄於該等級(或評分)及更高等級(或評分)之加總天數,為其等候時間。

六、醫院應依各器官移植分配原則及下列規定辦理。但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指定捐贈器官者,不在此限:

(一)各勸募醫院應依「器官分配排序名單」通知移植等候者;若名單內均拒絕接受器官,經通報登錄中心備查後,由勸募醫院自行分配。
(二)受贈醫院在接獲勸募醫院之器官後,若因故而無法進行移植時,應立即回報勸募醫院,請其依據排序名單,聯繫次一順位之醫院。俟勸募醫院聯繫完成後,再由三方互相協調器官運送之方式。
(三)因「器官分配原則」對「捐贈者/受贈者」之體重未有明文規定,宜由移植醫療團隊依專業判斷,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。
(四)各醫院對登錄系統之器官分配原則及計分結果有疑義,致無法依「配對排序名單」分配,而須逕行分配時,應先通報登錄中心複核。
(五)受贈醫院若於開刀房時發現器官情況不合適受贈者,請代為取下器官後,再請勸募醫院聯繫次一順位醫院接收。

七、醫院施行器官指定捐贈移植手術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

(一)受贈者應符合器官移植適應症,且於登錄系統中完成等候者登錄。
(二)受贈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。該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 以上;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同意捐贈之決定者若與受贈者為同一人,應主動迴避,並由次一序位親屬決定。
(四)在醫學考量許可下,同意捐贈之器官數應大於指定數。
(五)接受「屍體器官指定捐贈」應先經受贈者醫院之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,並應儘速提會審查。
(六)捐贈者所在醫院於捐贈手術完成後,需在「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-捐贈者表格-捐贈內容彙總表」之備註欄中,敘明「指定捐贈-(捐/受贈者親屬關係)」。
(七)受贈醫院應於移植手術完成7日內,提供親屬關係相關證明文件(如戶籍謄本影本等)及臨床倫理委員會備查文件影本,並於該會審查完畢10日內,提供紀錄影本至本中心備查。

除經指定捐贈之器官外,餘項仍應依第六條規定進行分配。

肝臟移植分配原則
100年8月16日修訂


一、絕對因素

(一) 血型:需符合血型相同(identical)或相容(compatible)之規定,始得接受分配。

  1. 血型相同: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O型之等候者;捐贈者血型A型對應血型A型之等候者;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B 型之等候者;捐贈者血型AB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。
  2. 血型相容: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為A型、B型、AB型之等候者;捐贈者血型A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;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。

(二) 捐贈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(HBsAg(+)):其捐贈之肝臟僅能分配予「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(HBsAg(+))」之等候者。

(三) 捐贈者有C型肝炎 ( Anti-HCV(+) ) :其捐贈之肝臟僅能分配予「有C型肝炎 ( Anti-HCV(+) ) 」之等候者。

二、相對因素

(一) 12歲(含)以下或18歲(含)以下且40公斤(含)以下之捐贈者,優先分配給18歲(含)以下等候者。
(二) 疾病等級:「等級1 」較「非等級1」之等候者優先。
(三) 相同器官勸募組織(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)以內的醫院優於不同器官勸募組織的醫院。
(四) 勸募醫院:肝臟分配採不分區制,其中以「勸募醫院」較「其他醫院」之等候者優先。
(五) 評分標準: 以「評分高」較「評分低」之等候者優先。

1. 依據UNOS(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)加權給分原則,HCC (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) 患者,每三個月重登記,以MELD Score給分加百分之十,直到完成移植或判定不適合移植。
2. 血型0型者亦比照HCC加權方式。
3. 十八歲以上(含)者:適用MELD Score評分標準表。
4. 十八歲以下者:適用PELD Score評分標準表。

(六) 等候時間: 以「等候時間長」較「等候時間短」之等候者優先。
(七) 曾為活體器官捐贈者。

三、備註
移植醫院應於醫學條件許可下,優先考量採行肝臟分割移植手術,其第二位受贈者得由該醫院自行選擇。

肝臟移植等候者疾病嚴重度分級表暨評分標準表
18歲以上(含)之肝臟移植等候者

等級
定義
有效期間
等候時間
1
猛爆性肝衰竭且預期存活天數小於7天,同時具以下任一條件者:
(1)猛爆性肝衰竭
(2)移植後7天內發生原發性肝功能喪失
(3)移植後7天內發生肝動脈栓塞
(4)急性失代償性威爾森氏症(Wilson's disease)
7天 Status 1
7
暫時性不適合肝臟移植者

註:
(1)疾病嚴重度:1>7。
(2)猛爆性肝衰竭:診斷之主要依據為過去無肝臟疾病,此次發生第一症狀後八週內出現肝性腦病變;若缺乏臨床證據佐證,則以重度肝功能不良患者出現第二期肝性腦病變者診斷之。重度肝功能不良:指出現部分或全部下列症狀:肝性撲動(flapping tremor)、高膽紅素血症(bilirubin>15mg%)、INR延長(>2.5)、低血糖。第二期肝性腦病變:指出現如嗜睡(drowsiness)、行為不適當(inappropriate behavior)、incontinence with asterixis。
(3)有慢性B或C型肝炎導致之肝臟衰竭住進加護病房者,或有肝硬化之病史或影像學上顯示有肝硬化者,不可列入等級 1。

MELD計分表

Prognostic Factor
Regression Coefficient
Std. Error
P
Serum creatinine (Loge value) 0.957 0.142 <0.01
Serum bilirubin (Loge value) 0.378 0.117 <0.01
INR (Loge value) 1.120 0.331  

註:
(1)MELD Score=0.957 × Loge(creatinine mg/dL) + 0.378 × Loge(bilirubin mg/dL) + 1.120 × Loge (INR) + 0.643。
(2)Serum creatinine、Serum bilirubin、INR等實驗室數值若小於1則以1計。
(3)Serum creatinine設定最高值為4mg/dL,超過4則以4計;若病人每週洗腎2次以上(含)則Serum creatinine以4mg/dL計。
(4)算出之MELD Score × 10為其得分,最低6分,最高40分。

資料更新時間表

Status 1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
MELD Score≧25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
MELD Score19∼24 每1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7天
MELD Score11∼18 每3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14天
MELD Score≦10 每12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30天

18歲以下之肝臟移植等候者

等級 定義 有效期間 等候時間
1 因急性或慢性肝臟衰竭住進加護中心照顧者,且預期存活天數小於7天,同時具以下任一條件者:
1.猛爆性肝衰竭
2.移植後7天內發生原發性肝功能喪失
3.移植後7天內發生肝動脈栓塞
4.急性失代償性威爾森氏症(Wilson's disease)
5.呼吸器使用中
6.上腸胃道出血需輸注紅血球≧10cc/kg,持續或復發者
7.肝腎症候群:重度肝臟疾病需住院治療,其腎功能持續惡化,無其他引發腎功能不全之原因,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:尿量<10ml/kg/day、尿鈉<10mEq/L、尿液滲透壓>血液滲透壓(U/P ratio>1.0)
8.經治療無效之第三期或第四期肝性腦病變
9.頑固性腹水/肝性水腫: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:對限鈉及利尿劑治療無效引發呼吸窘迫、需管灌餵食、需非經腸胃道高營養療法(parenteral nutrition)、需氧氣治療、需放液術(paracentesis)治療
7天 Status 1
7 暫時性不適合肝臟移植者    

註:
(1)疾病嚴重度:1>7。
(2)猛爆性肝衰竭:診斷之主要依據為過去無肝臟疾病,於發生第一症狀後八週內出現肝性腦病變;若缺乏臨床證據佐證,則以重度肝功能不良患者出現第二期肝性腦病變者診斷之。重度肝功能不良:指出現部分或全部下列症狀:肝性撲動(flapping tremor)、高膽紅素血症(bilirubin>15mg%)、INR延長(>2.5)、低血糖。第二期肝性腦病變:指出現如嗜睡(drowsiness)、行為不適當(inappropriate behavior)、incontinence with asterixis。
(3)有慢性B或C型肝炎導致之肝臟衰竭住進加護病房者,或有肝硬化之病史或影像學上顯示有肝硬化者,不可列入等級 1。

評分標準表

Prognostic Factor Regression Coefficient P
Albumin (Loge value) -0.687 0.0111
Total Bilirubin (Loge value) 0.480 0.0004
INR (Loge value) 1.857 <0.0001
Growth Failure (<–2SD) 0.667 0.009
Age (<2Yr ) 0.436 0.11

註:
(1) PELD Score=0.436(Age (<2Yr.))–0.687 × Loge(albumin g/dL) ﹢0.480 × Loge(total bilirubin mg/dL) ﹢1.857 × Loge (INR) ﹢0.667 (Growth failure (<–2 Std. Deviations present))。
(2) Albumin、Total Bilirubin、INR等實驗室數值若小於1則以1計。
(3) Growth Failure (<–2SD):依生長曲線圖判定,該等候者身高及(或)體重低於預期成長2個標準差。符合Growth Failure定義者數值以1計,不符合者數值以0計。
(4) Age (<2Yr ):若等候者年齡小於2歲者數值以1計,年齡大於2歲者數值以0計。
(5)算出之PELD Score × 10為其得分,分數可能為負值,亦可能超過40分。

資料更新時間表

Status 1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
PELD Score≧25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
PELD Score19∼24 每1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7天
PELD Score11∼18 每3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14天
PELD Score≦10 每12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30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