肝臟移植的時機
肝臟移植若施行過早,可能會剝奪肝病患者病況自行穩定或恢復的機會,但施行太晚,則手術風險過高,特別是肝外器官已受損,往往喪失移植手術契機。肝功能檢驗數值並非肝臟移植的惟一指標,因許多末期肝病患者雖仍維持肝代償狀態,卻因門脈高壓的合併症而死亡,如食道靜脈瘤出血、頑抗性腹水、肝腎症候群及肝性腦病變。因此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983年召開的共識討論會結論是「肝臟移植的時機應延遲到讓病患有自行穩定或恢復的機會,又要及早到讓手術有適當的成功機會」,此原則迄今仍為全球醫界所遵循。依此原則肝臟移植的時機就其病因分列如下:
一、
膽汁鬱滯性肝病變 (符合條件之一)
1. 血清總膽紅素 > 10 mg/dL
2.
頑抗性搔癢症
3.
進行性骨質病變
4.
復發性細菌膽道炎
二、
肝實質肝病(符合條件之一)
1. 血清總膽紅素 > 3 mg/dL
2. 血清白蛋白 < 3 g/dL
3. 前凝血脢原時間大於正常3秒或INR 1.5以上
三、
膽汁鬱滯性肝病和肝實質肝病兩者 (符合條件之一)
1. 門脈高壓性出血,2(含)次以上
2. 頑抗性腹水,積極治療3個月以上無效
3. 自發性細菌腹膜炎
4. 肝性腦病變,Grade
2 (含)以上,發作2(含)此以上
5. 肝腎症候群
6. 嚴重慢性虛弱 (fatigue)
7. 進行性營養不良
8. 生長和發育遲滯
特殊疾病的肝臟的移植時機
甲、
猛暴性肝衰竭
依廣為全球採用的英國倫敦國王書院之定規:
Acetaminophen引起 (符合條件之一)
1.
血液酸鹼度小於7.3 (不論肝性腦病變之程度)
2.
前凝血酉每原時間超過100秒,且血清肌酐酸大於3.4mg/dL並合併第三或四度
肝性腦病變
非Acetaminophen引起 (符合條件之一)
1. 前凝血酉每原時間大於100秒 (不論肝性腦病變之程度)
2.
合乎下列條件之三項
(1) 年齡小於10歲或大於40歲
(2) 病因為非A非B型肝炎、halothane肝炎或藥物反應引起
(3) 肝性腦病變前之黃膽超過七天
(4) 前凝血酉每原時間超過50秒
(5) 總膽紅素大於 17 mg/dL
乙、
肝細胞癌
依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之定規
1. 單一腫瘤不大於6.5 公分
2. 多發腫瘤不多於3個,任一最大直徑不大於4.5公分,且總直徑不大於8公分
丙、多囊性肝病
1.
嚴重肝腫大致身體失能如長期腹痛、呼吸困難、消化障礙等
2.
肝功能惡化
Liver Transplantation 17(3): 238-245, 2001